首页 > 专题集合娄底市民政局 娄底市出台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
娄底市出台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
娄底新闻网讯(通讯员 邱琼芳 严欣)最低生活保障是党和政府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是社会救助体系的核心制度内容。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日前,娄底市民政局制定印发了《娄底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于2022年6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丰富了申请受理方式。规定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采取个人申请与主动发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一是个人申请。要求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按要求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二是主动发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通过入户走访,主动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条件,但是未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应当主动告知相关政策。
《办法》规定了“单人户”的对象范围。即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和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经个人申请,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这里的重残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办法》明确了低保备案制度有关内容。即申请人家庭成员与低保经办人员或者村(居)委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乡镇(街道)应当单独登记备案。这里的低保经办人员是指负责或具体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事项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办法》规定了特殊户籍的处理方式。即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区域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资金发放等工作由申请受理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其他相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其他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调查、动态管理工作。主要目的是为了适应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打破以往的限制,让低保申请更加灵活、更加便捷。
《办法》明确了家庭收入的主要内容。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同时,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奖励补助,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中央和省上确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办法》规定了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主要情形。主要包括家庭日常生活水平(具体以实地核查、信息比对结果为准)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部门对申请者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的;通过离婚、赠予、转让、放弃继承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抚、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影响对其身份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的法定赡(抚、扶)养人有赡(抚、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家庭月(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法定劳动年龄指年满16周岁至退休年龄)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不得有出借身份证、低保证为他人进行企业登记注册、购买房屋、购买车辆等行为,如已有上述情形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过户等相关手续并提供情况说明,否则,按本人所拥有财产认定;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其他情形。
《办法》明确了家庭刚性支出的主要内容。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接受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全日制学历教育增加的刚性支出在本年度累计超过上年度家庭年收入2倍以上的费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本年度内因病住院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其他商业保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政策后,由个人实际负担的合规费用累计超过上年度家庭年收入2倍以上的费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提高就业技能,参加各类专业技能培训学习支付的培训费以及到外地打工额外支出的基本生活成本等必要的就业成本。
《办法》优化了审核确认程序。一是对民主评议作出调整。不再将民主评议作为必须环节,仅提出对公示有异议的低保申请对象,可以开展民主评议。二是对办理时限作出调整。为督促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履职尽责,兼顾救助效率与救助的公平精准,切实保障好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对低保整体办理时限做出规定。要求低保审核确认工作自受理之日起 2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0个工作日。
《办法》提出了鼓励就业的措施。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不超过一年的渐退期。同时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就业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家庭状况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办法》强化了监督检查。为了更好的维护低保对象的合法权益,督促低保基层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履职尽责,提高低保制度的公信力,《娄底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在第四章“管理和监督”中从加强监督、明确工作人员责任、做好信息公开、举报核查等方面,对低保监督检查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
责任编辑:邱海红
文章来源:http://zt.ldnews.cn/content/202206/68128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