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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刑!只因出借银行卡犯罪

2月25日,潘某鹏、蔡某豪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经新化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新化县法院审理后当庭宣判:潘某鹏、蔡某豪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蔡某豪有期徒刑两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潘某鹏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1万元。

选择:为了义气和利益,出借银行卡4小时

“走,开个车去转一下。”2021年8月18日上午11点左右,潘某鹏、蔡某豪登上一辆红色传祺SUV,未等两人坐稳,坐在副驾驶座、外号“湘哥”(待查)的男子便吩咐司机发动车子,向着郊外驶去。潘、蔡二人并非有急事要办,而是应“湘哥”所邀借他们的银行卡去转钱。

潘某鹏、蔡某豪均从事快递投送工作,虽属不同公司,但难免会有交集,二人因此相识,偶尔聚到一起对影小酌,一边对着工作发发牢骚,一边憧憬发财致富的梦想。蔡某豪二十多岁,育有一子一女,一月三四千的收入让他时常感受到生活的压力,工作之余他会选择到网吧打游戏解压,因此认识了游戏打得不错的“湘哥”,并获其免费耐心“指导”,且“湘哥”为人大方,经常请蔡某豪抽烟、吃槟榔。

2021年8月16日,“湘哥”提出用蔡某豪的卡转账,承诺拿出0.7%的好处费。义气和利益的双重驱使,让蔡某豪不好意思回绝,遂跟随“湘哥”上车进行转账操作,事后拿到400元报酬。两天后,尝到甜头的蔡某豪,带着刚刚辞职想“捡几百块钱”的潘某鹏,为了“义气”再次登上“湘哥”的汽车。车子发动后,“湘哥”对着潘某鹏讲:“兄弟,把你卡拿给我用一下。”潘某鹏向“湘哥”提供了自己的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账户、密码等身份资料,“湘哥”通过潘某鹏的手机银行分别转入多笔款项,再通过潘某鹏的微信、支付宝等将钱转出或提现至其他银行卡。之后,“湘哥”通过同样的方式使用蔡某豪的银行账户和手机进行转账。其间,潘、蔡二人在车内为“湘哥”顺利转账随时提供人脸识别服务。当天下午3点左右,在乡下兜兜转转的汽车再次回到新化县城,潘、蔡二人先后下车各自离去,“湘哥”拿出4600元作为本次转账的报酬。

追踪:资金流向剑指嫌疑人

当前,诈骗无孔不入,除司法机关外,很多其他有关部门做了大量的预防宣传等工作。据蔡某豪供述,其在农商银行办理银行卡时,窗口工作人员反复叮嘱其不要把卡出租出借,并要其签订了不能出租出借银行卡的承诺书。社区工作人员也曾到蔡某豪所在的快递公司宣传反诈知识,并要求所有人下载安装反诈APP,同时签订反诈承诺书。

诈骗犯罪分子同样绞尽脑汁,为了逃避侦查或增加侦查难度,他们通过购买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等方式进行二次或多次转账。案卷材料显示,潘、蔡二人出借银行卡转账的行为存在上游诈骗犯罪,且骗术花样繁多,让人触目惊心:被害人赵某某报案称有人冒充公安局工作人员,称其涉嫌诈骗、大量宣传疫情虚假消息,要求其下载“网易会议”处理,被骗19.49万元,其中10万元转入潘某鹏银行账户;被害人刘某某报案称有人先是冒充某市社保局工作人员称其谎报医疗保险,再有人冒充某地公安局工作人员帮其解冻银行卡,被骗181863元,其中3.69万元转入蔡某豪银行卡;被害人白某某报案称先后有人冒充某地通信局工作人员、某地公安局工作人员称其名下银行卡涉嫌犯罪,要求清查财产,被骗14.77万元,其中1.5万元转入蔡某豪银行卡……

庭审:检察院指控获最终采纳

在行驶的红色传祺SUV上,仅4个小时,潘某鹏出借的银行卡涉案资金达26.41万元,蔡某豪涉案资金达41.6万元。其上游犯罪所涉资金至少数倍。正是潘、蔡二人的这种行为让司法机关打击诈骗犯罪的难度大大增加。

庭审过程中,潘、蔡二人的辩护人分别就该案的定性与公诉人展开辩论:辩护人认为该案中,被告人系单纯提供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等支付结算工具,被告人行为应定性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多次讯问被告人、细致研究案卷材料,并提请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案件定性。

针对辩护人的意见,检察官答辩:两被告人明知其借出的银行卡用于转账的资金系异常资金,仍提供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及相应密码等身份资料为上游犯罪转移资金,且一直陪同处在密闭空间内,随时提供刷脸认证等服务,使上游犯罪顺利转移资金,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

经合议庭合议,新化县法院采纳检察院的指控,作出如上判决。

“自己读书不多,为了小利触犯了法律,感觉对不起家人和社会,我自愿认罪认罚。”在被告人陈述阶段,蔡某豪充满自责和悔恨。(通讯员 肖连 金罗玉)

文章来源:http://zt.ldnews.cn/jcyzl/202203/67192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