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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生态环境局公告

娄底市生态环境局公告

湖南开思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1月18日,我局针对你公司未批先建和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作出了(2021)娄环罚决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因无法与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作人员取得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娄环罚决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已送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2021)娄环罚决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底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14日


附件         

娄底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娄环罚决23号

湖南开思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MA4LJ9ET8M;

法定代表人:刘文豪;

住所:娄底市娄星区万宝镇旺兴村娄底市工业气体厂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情况

2021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类胡萝卜素专用中间体研发中试基地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批准,你公司擅自于2018年5月开工建设,第一车间已投入生产,间断性生产类胡萝卜素,且有20多公斤类胡萝卜素产品贮存在第一生产车间贮存罐。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1年6月9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娄环责改字〔2021〕23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21年6月15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了《环境保护查封决定书》(娄环查字〔2021〕2号)。同日,我局对你公司的配电箱、配电房进行了查封。

能证明上述违法行为的证据有:现场监察记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6张;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送达回证1份。

二、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是否采纳的情况及理由

2021年10月28日,我局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了(2021)娄环罚告字23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证据、依据和内容及你公司依法享有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申请听证或陈述申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决定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经我局行政处罚案件审议委员会2021年第四次会议研究决定,你公司未验收先投入运行的违法行为和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恢复原状;

2、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我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凭该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娄底兴城支行。

户    名:娄底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帐    号:1913010129024966589。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娄底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18日

 

附件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九条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并分别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

第十九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文章来源:http://zt.ldnews.cn/hjbh/202202/67043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