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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首例生态环境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依法判决

娄底新闻网讯(通讯员 曾婧妮)2019年12月4日,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吴某红等7人非法狩猎案及吴某红等6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并公开开庭审理。该院指派副检察长吴浪平、员额检察官曾婧妮出庭支持公诉,担任公益诉讼起诉人。由新化县人民法院副院长邹胜武担任审判长,由审判员阳立志、吴成亮及人民陪审员邹安平等7人组成合议庭。

当庭,吴某红等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各侵权行为人均自愿赔偿损失,并自愿赔礼道歉。新化县人民法院当庭作出判决,判处吴某红等6人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不等的刑罚,其中对李某星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同时判令吴某红等6人停止侵害、赔偿因侵权造成的生态修复费用35300元(已履行)、共同承担专家鉴定费2000元,并在湖南省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案情回顾: 2018年5月14日至5月16日,吴某红等7人共同使用禁用的工具、禁用的方法非法猎捕野生鹌鹑、黑斑蛙,(其中李某星无猎捕物)。这两种动物均是国家法律确定的国家三有野生保护动物,对生态系统的功能和平衡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案中,侵权行为人吴某红等6人非法猎捕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系统的功能和平衡,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多条法律法规。

该案的依法判决,对我县目前非法狩猎类案件多发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提高了老百姓对法律的认知,对禁止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起到了很好的宣传作用,同时也促进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建设美好生态环境贡献了一份法治力量。

文章来源:http://zt.ldnews.cn/jcyzl/201912/61674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