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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不正当妨碍状态 何来排除妨碍之责

娄底新闻网讯(通讯员 陈丹)拆迁户向规划部门提出异议,地产开发商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受阻,遂以拆迁户为被告起诉要求排除妨碍。近日,冷水江法院对这起侵权案件进行了审结,以不存在妨碍他人民事权益的状态,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008年1月,陈某作为地产开发商与杨某签订《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约定拆除杨某旧房,陈某自拆房之日起十五个月内在新建房中补偿杨某四套新房。合同签订后,杨某将旧房拆除,陈某未按约交付新房。陈某于2014年、2018年办妥房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期间,杨某向规划部门对该土地的规划提出异议。陈某认为杨某原址建房规划申请未获批与杨某向规划部门提交的报告有关,遂提起侵权之诉,要求排除妨碍。

冷水江法院审理认为,排除妨碍是在责任人妨碍权利人民事权益情况下责任承担方式,其构成要件存在妨碍民事权益的状态,且妨碍状态或妨碍行为具有不正当性。该案中,规划部门对杨某提交的报告作出何种反应,是规划部门依法行政的范畴,杨某本人并未对涉争房屋建设予以直接阻碍。该案不存在不正当妨碍状态,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文章来源:http://zt.ldnews.cn/content/201910/61403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