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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专题集合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动态 约定利息超出法定利率 出借人退回到手利息

约定利息超出法定利率 出借人退回到手利息

娄底新闻网讯(通讯员 张晓艳)在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中,一般是出借人起诉借款人。近日,冷水江法院却审结了一起借款人起诉出借人的案件。借款人“逆袭”成原告,起诉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利息。这是该院首例对超出部分利息逐次折抵本金后,判决出借人返还超出部分利息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13年8月5日,肖某以银行转账方式向段某出借6万元,段某以月利率5%支付利息。截止至2017年11月,段某以银行转账、微信转账、支付宝方式共向肖某支付利息13.24万元。至今,涉案借据由肖某持有。段某起诉请求肖某返还已支付的超出部分利息。

冷水江法院审理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的规定,质言之,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约定利率上限为年利率36%,即月利率3%,超过该部分的利息无效。该案月利率5%显然已违反国家限制利率的规定。现借款人段某请求出借人肖某返还已支付超过年利率36%部分利息这一诉请,应予支持。关于超出部分利息在返还中能否折抵本金,从债的平等、安全角度出发,超出部分利息折抵本金更能平衡借贷双方利益。为完整、清晰表述折抵具体计算访求,该院在判决主文中植入Excl表,直观体现出借人应返还借款人的超出部分利息。

判决后,肖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文章来源:http://zt.ldnews.cn/content/201908/60787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