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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被执行人因拒执罪获刑罚

娄底新闻网讯(通讯员 吴欣 谢映尧)近日,涟源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付某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4年11月24日,涟源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原告刘某诉被告付某和、卢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4月3日,涟源市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后,判决由付某和、卢某华偿还刘某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37万余元,付某和与卢某华不服判决,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8月6日,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判决生效后,付某和、卢某华一直未自觉履行法院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刘某遂于2015年9月7日向涟源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执行后,承办人王咏苗立即向被执行人付某和、卢某华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付某和、卢某华在文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自觉履行义务,并如实报告财产情况。但付某和既不自觉履行,也不向法院申报财产,对法律文书置若罔闻。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控并划拨付某和银行存款36万余元,将付某和、卢某华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对付某和、卢某华作出分别罚款8万元的决定。两人不服决定,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付某和、卢某华的复议请求。

承办人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付某和于2016年3月12日在银行贷款25万元,同年5月5日贷款5万元,贷款发放后立即进行转移。同时经调查发现,付某和自2012年开始挂靠长沙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建了湖南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长沙某商业广场部分工程。2015年2月12日,工程完工,经结算后,付某和获得了位于长沙东方红中路23号某商业广场面积为204.57㎡的商业房产。付某和将该商业房产登记在其女儿付某梅名下,并以此套房产为抵押在银行贷款80万元,贷款发放后立即进行转移,未用于偿还借款。

2016年7月,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由,将案件移送涟源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涟源市公安局将付某和抓获归案。2016年10月28日,付某和及其家属与刘某达成执行和解,由付某和先行支付10万元,其余分批还款,并提供执行担保。2018年4月26日,付某和及其家属与刘某再次协商,并达成执行和解,同时提供了执行担保。刘某对付某和的行为表示谅解。2018年5月9日,涟源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付某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编辑/邱玮倩)

文章来源:http://zt.ldnews.cn/content/201807/57050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