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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水江市法院审理一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

娄底新闻网讯(通讯员 潘凌)近日,冷水江法院审理一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

2015年3月,梁某以曾某、申某为共同被告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法院依梁某保全申请查封登记在申某名下一处房产(该房产实际为申某父母所建,2008年2月28日申某父母附条件赠与申某)。该案判决生效进入执行阶段,申某父母就上述查封房产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法院裁定驳回执行异议申请。2016年6月,申某父母以申某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赠与合同纠纷之诉,2016年8月法院判决撤销申某父母对申某的赠与,由申某将上述房产过户至其父母名下。梁某获悉后,于2016年9月6日委托律师向法院提出法律意见书,2017年5月2日梁某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法院审理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有特定构成要件。1、原告须是有正当理由而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梁某于赠与合同纠纷案而言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第三人,其对赠与合同纠纷涉诉房屋没有独立请求权,赠与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结果亦与其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梁某既不是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不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是本案适格原告。2、案外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需有证据证明原生效裁判存有错误,且其民事权益因此受到损害。梁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赠与合同裁判存有错误,也未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且在民间借贷执行案中,申某的工资收入已被冻结偿还债权,梁某债权并非无法实现,赠与合同之诉并未让梁某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3、法定期限内起诉,即应当从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因生效裁判而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梁某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在2017年3月5日前提起,但本案立案时间为2017年5月2日,明显超过法定期限。

综上,法院裁定驳回梁某起诉,当事人均未上诉。(编辑/曹向潮)

文章来源:http://zt.ldnews.cn/content/201710/54157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