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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国卫复审迎检冲刺阶段工作计划
娄底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国卫复审迎检冲刺阶段工作计划
为了圆满完成我局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任务,顺利通过国卫复审。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要求和相关卫生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国卫复审迎检冲刺阶段的工作计划。
一、迎检目标
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创管办的统一部署,按照“紧扣标准、科学迎检”的原则,针对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工作中和3月上旬省爱卫专家对我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调研中提出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我局将举全局之力,采取非常规工作模式,展开突击检查、突击整改,扎实做好各项国家卫生城市复审迎检准备工作,争取不失分。
二、迎检任务及工作要求
㈠重点场所卫生
1、公共场所卫生
(1)加强对市直管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管理,做到经营单位卫生设施完善并能正常运转,内外环境卫生整洁无卫生死角;有有效卫生许可证,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一年内的卫生检测报告,卫生管理制度健全,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五病”调离率100%;落实控烟工作,做到“三有四无”的控烟工作要求;经营场所除“四害”工作达标。
(2)小美容美发店、小旅馆、小歌舞厅、小浴室、小网吧等符合《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的要求,坚决取缔无证单位。
①小浴室基本要求。
(1)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2)有给水排水设施,给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
(3)符合《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9665-1996)要求。地面采用防滑、不渗水、易于清洗的材料,墙体采用防水、防霉无毒材料覆涂,浴池池壁、池底光洁,采用白色材料铺设。
(4)设置有淋浴喷头,喷头间距大于0.9米;浴池每晚彻底清洗,经过消毒后再换水。池水每日至少补充2次新水,每次补充水量不少于总量的20%。
(5)室内通风良好,宜采用机械通风,采用气窗通风的气窗面积不少于地面面积的5%。使用燃煤或液化气供应热水的,应使用强排式通风装置。淋浴间内不得设置直排式燃气热水器,不得摆放液化石油气瓶。
(6)公用茶具一客一洗一消毒,拖鞋每客用后应消毒。
(7)浴室内若提供脸巾、浴巾,必须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
(8)有禁止患有传染性皮肤病和性病者入浴的标识。
(9)修脚工具执行《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 9666-1996)有关理发用具消毒要求。
②小美容美发店基本要求。
(1)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2)符合《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66-1996)要求。理发、美容分区设置;染、烫发区相对独立设置,有机械排风设施。
(3)有给水排水设施,给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
(4)使用燃煤或液化气供应热水的,应使用强排式通风装置。
(5)理发工具做到一客一消毒;理发、美容用毛巾、脸巾、脸盆等用品用具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
③小歌舞厅基本要求。
(1)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2)符合《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9664-1996)要求。有机械通风装置,使用分体空调的,空调滤网应定期清洗,每月不少于1次,保持滤网整洁无积尘。
(3)有专用的茶具清洗消毒工具和容器,配置容量足够的保洁柜和数量足够的茶具,茶具经清洗消毒后方可提供顾客使用(提供一次性杯具的除外)。
④小旅店基本要求。
(1)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2)符合《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要求。客房通风良好,无自然通风条件的,每间客房必须安装独立的机械排、送风设施;使用分体空调的房间,空调滤网应定期清洗,每月不少于1次,保持滤网整洁无积尘。
(3)设有专用的清洗消毒间。
(4)有专用的茶具清洗消毒工具和容器,配置容量足够的保洁柜和数量足够的茶具,茶具经清洗消毒后方可提供顾客使用(提供一次性杯具的除外)。
(5)脸盆、脚盆标记明显,脸盆、脚盆和拖鞋一客一换一消毒。有专用的脸盆、脚盆和拖鞋浸泡消毒容器。
(6)床上用品一客一换,长住客一周一换,有床上用品洗涤、烘干设备(如洗衣机、干衣机等),提供的床上用品须经清洗消毒,感官性状良好,无毛发、无污迹、无异味、无潮湿感。
(7)公共卫生间为水冲式,有流动水洗手设施,每日清扫,做到无积水、无积粪、无蚊蝇、无异味;无自然通风条件的,要有机械排风设施。
(8)淋浴室有机械排风设施,淋浴室内不得安装直排式燃气热水器和放置液化石油气瓶。
(9)客房内设置独立卫生间的,按普通旅店卫生要求进行管理。
(10)饮用水采用市政自来水,有二次供水设施的,按《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要求进行管理。
2、学校卫生
贯彻落实《学校卫生管理条例》,重点督导学校和托幼机构教室、宿舍、厕所等教学和生活环境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相关规定。加强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学校医务室或卫生室按规定设置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配备具有从业资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3、职业卫生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着重开展开展职业健康教育活动和职业病防治宣传。加强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的卫生执法监督管理。
(二)生活饮用水安全
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及直饮水卫生安全管理规范,持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并公示,从事管供水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上岗,卫生管理资料和水质检测资料规范完整,水质达标。
1、市政供水、自备供水单位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日常管理工作。
(2)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不得从事一切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活动。
(3) 应配备符合净水工艺要求的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和相应的消毒设施,保证正常运转;定期对各类贮水设备进行清洗、消毒;定期对管网末梢放水清洗,防止水质污染。
(4)生活饮用水的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应密封,不得与排水设施及非生活饮用水的管网连接。
(5)水处理剂和消毒剂的投加和贮存间应通风良好,防腐蚀、防潮,备有安全防范和事故的应急处理设施,并有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
(6)应划定生产区的范围。生产区外围30米范围内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不得修建渗水厕所和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渠道。单独设立的泵站、沉淀池和清水池的外围30米的范围内,其卫生要求与生产区相同。
(7)应配置必要的水质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检验。水质检验记录应完整清晰,档案资料保存完好。水质检验的项目、频次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并保障供给的生活饮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8)直接从事生活饮用水供应、卫生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体检,取得考核合格和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能上岗,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健康检查,不合格者不得安排上岗工作。
(9)供水单位在购买或使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时,必须向生产企业索取卫生许可批件;规定中无需进行卫生许可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向生产企业索取产品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并做好记录。
(10)供水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具体应急预案,定期检查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2、二次供水单位应满足以下要求:
(1)饮用水箱或蓄水池应专用,无渗漏。
(2)蓄水池周围 10m以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的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围 2m内不应有污水管线及污染物。
(3)设置在建筑物内的水箱其顶部与屋顶的距离应大于 80cm,水箱应有透气管和罩,人孔位置和大小应满足水箱内部清洗消毒工作的需要,人孔或水箱入口应有盖或门,并高出水箱面 5cm以上,且有上锁装置,水箱内外应设有爬梯。
(4)水箱应安装在有排水条件的地盘上,泄水管应设在水箱的底部,溢水管与泄水管均不得与下水管道直接连通,水箱的容积设计不得超过用户48h的用水量。
(5)水箱的材质和内壁材料应无毒无害,二次供水设施中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具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
(6)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每年应对供水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清洗、消毒,对水质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恢复饮用,以保证居民饮水的卫生安全。
3、直饮水应满足以下要求:
(1)管道直饮水生产单位应取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使用的净水设备、输配水设备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具有卫生许可批件。原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要求。采用反渗透水质净化技术时,出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装置》要求;采用纳滤水质净化技术时,出水水质应符合《饮用水净水水质标准》(CJ94)要求;采用其他水质净化技术时,出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一般水质处理器》要求。
(2)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应取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设备的放置应远离垃圾房(箱)、厕所、禽畜饲养、粉尘和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源。原水水质和出水水质卫生要求与管道直饮水相同。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应对制水设备的安全负责,加强日常管理和检测,安排专门人员每日对制水设备巡查一次,确保设备正常运转;根据制水设备的技术要求定期进行消毒、更换滤材、开展检测,并将消毒、更换滤材、检测、每日巡查等卫生相关信息及时在制水设备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2、传染病防治
①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计划、措施,并依法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②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依法查处无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非法性病诊疗活动;医疗机构或人员擅自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行为。
③加强医疗机构传染病病人隔离制度、预检分诊、发热门诊、疫情报告及预防接种登记等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管,规范其工作。
④加强对采供血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其工作符合规范要求,确保临床用血安全。
⑤加强对消毒产品、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的监督管理,督促医疗机构做好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毁形工作,规范、落实医疗废物的处理。
三、工作任务及职责分工
详见附件:娄底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国卫复审迎检工作任务责任分解表
四、时间安排
各责任科室必须在2017年4月15日前,采取边摸底,边整改、边达标的工作模式,尽可能的打造精品单位和创卫亮点单位,带动整个娄底中心城区重点场所达标工作。4月20日前全面完成各项国卫复审达标迎检工作。4月15日左右邀请有关专家进行现场检查指导。
五、工作要求
1、各科室要秉承“全面、重点、科学、紧扣标准”的思路,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尽可能多的打造精品、亮点单位,直至全面达标。
2、建立国卫复审迎检工作例会和局长迎检热线电话制度,每周五下午5:00召开例会,各科及时将迎检工作汇总,在会上进行汇报,局创卫领导小组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办法。一些突发或即时必须解决的迎检工作,科室负责人应该及时向局长汇报,局长现场指示解决或局班子成员召开临时会议提出解决办法。
3、即日起至检查结束,取消一切休假,采取“白+黑”和“5+2”工作模式,加班加点的开展国卫复检迎检准备工作。
4、严格奖惩,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哪里出现问题就追究哪个的责任,确保国卫复检迎检工作,打造亮点,再创佳绩。
2017年5月3日
责任编辑:刘芬风
文章来源:http://zt.ldnews.cn/content/201705/52977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