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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湖南省文明卫生单位开展五年定期复查的通知

娄底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关于对湖南省文明卫生单位开展五年定期

复查的通知

各县(市区)爱卫办,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有关企事业单位:

按照《湖南省爱卫办关于对省级文明卫生单位开展五年定期复查的通知》(湘爱卫办发〔2016〕3号)和湖南省爱卫会2016年爱国卫生工作计划,今年拟对湖南省文明卫生单位开展五年定期复查。为组织好我市省级文明卫生单位的复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查对象和依据

(一)复查对象:① 2011年经省爱卫办复查确认的225家省级文明单位;2009-2013年五个年度内被命名的35家省级文明卫生单位(附件1)。

(二)复查依据:《湖南省文明卫生单位标准》及《湖南省文明卫生单位考核命名管理办法》(湘爱卫〔2011〕9号)。

二、复查步骤和方式

(一)县级初查。各县市区爱卫办按照《标准》的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对复查对象逐个进行初查,认为符合标准的,填写《省级文明卫生单位复查登记表》(附件2);对拟取消命名的单位(包括不符合标准要求、单位搬迁无独立院落、原单位撤并、破产等原因消失的),由各县市区爱卫办填报好《拟取消命名的单位名册》(附件3),于5月底前将初查情况小结和上述表格、名册上报市爱卫办(联系人:彭劲松、电话:0738-8260003、13973813865)。

(二)市级复查。在县市区初查的基础上,6月初市爱卫办将抽调有关爱卫专家,对初查合格的省级文明卫生单位,采用“湖南省文明卫生单位考核检查记分表”进行全面复查。 

(三)公示确认。在县市区初查和市级复查的基础上,市爱卫办将复查基本合格的省级文明卫生单位名单提供给各县市区爱卫办,由各县市区在当地媒体进行公示(举报、投诉受理单位:娄底市爱卫办,电话:0738-8260003),公示期为两周。对卫生状况较差,群众不满意而有投诉的单位,经查证属实的,不作为合格单位上报。公示期满后,由市爱卫办对符合要求的单位填报好《省级文明卫生单位复查汇总表》(附件4),拟取消的填好《拟取消命名的单位名册》,写出复查情况总结,于7月底前报送省爱卫办。

省爱卫办根据市州上报的材料进行再次审核,对复查合格的省级文明卫生单位,由省爱卫会发文予以重新确认。

三、标牌制作和发放

此次复查后重新确认的省级文明卫生单位,如需换发新的标牌,由市爱卫办按照省爱卫办提供的样牌制作,并发放到各县市区,有关经费由各地自行解决。对取消命名的单位,其原有的标牌由各县市区爱卫办负责如数收回。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专人负责。文明卫生单位复查是今年爱卫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也是全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具体负责该项工作。要以复查工作为契机,进一步促进文明卫生单位长效管理机制的建立,推动我市城乡环境卫生面貌不断改善。

(二)严格标准,确保质量。为提高文明卫生单位的创建质量,增强其卫生先进示范功能,各地要严格掌握标准和必备条件,对基础条件和卫生管理特别好、且复查得分在95分以上的单位,其必备条件(单位占地面积或总人数)可适当放宽。

(三)规范工作,层层落实。各县市区要按程序做好每一步工作,认真全面完整地填报有关表格并及时上报,严格规范工作程序,层层落实工作任务。望各地按照要求和规定的时间,扎扎实实完成好本次五年定期的文明卫生单位全面复查工作。

附件:1、全市应复查的省级文明卫生单位名单附件1.docx

2、省级文明卫生单位复查登记表附件2.docx

3、拟取消命名的单位名册附件3.docx

4、省级文明卫生单位复查汇总表附件4.docx

娄底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3月28日

文章来源:http://zt.ldnews.cn/content/201603/52969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