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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在校受伤 学校被判承担全部责任

娄底新闻网讯(通讯员 方卫华)近年来,未成年人在校受伤事故时有发生,引发社会对未成年人安全保障的关注。日前,双峰法院荷叶法庭审结了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原告彭某某(3岁)在课间休息时,因操场乒乓球台倒塌致伤,原告父母就赔偿问题与学校产生争议,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

原告彭某某系双峰县某学校幼儿班学生,王某某系该班代课教师,负责该班的日常教学等工作(同时兼任其他年级的教学工作)。2016年某日,彭某某在课间玩耍时,操场乒乓球台突然倒塌,砸伤其右小腿,后经医院治疗,花费医药费数万元。期间原告父母就赔偿问题与学校多次协商,但学校支付了部分医药费后,认为该幼儿班是王某某自我经营自我管理的社会行为,与学校无关,学校不应该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案原告彭某某在学校下课期间因乒乓球桌倒塌致伤,在学校管理的时间和场地范围之内,存在安全隐患,学校未能证明其已尽到管理职责,且未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故对原告彭某某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某某作为代课教师,其工作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代表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即使王某某在日常工作中存在过错,但由此而产生的责任亦应当由学校承担。据此,依法判决学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编辑/邓仕姣)

文章来源:http://zt.ldnews.cn/content/201706/523749.shtml